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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权法和赦免原罪必将冲垮中国法律的大厦

秋石客人


当前中国关于物权法和赦免原罪左右大对抗,不仅涉及到法律是向少数富人(且不管其是合法的富还是非法的富)还是向多数穷人和中间阶级倾斜,涉及到执政的共产党是站在全民立场还是左中右某一方立场,而且涉及到法律的国家性、人民性、公平性和公正性,涉及到法律大厦基石的是否动摇,所以非常值得国人关注。

物权法和赦免原罪大讨论是非常必要和正当的,这种讨论既表示了公民有权参与立法,也表现了公民参与立法的热忱,对此,中央及国人应该坚决支持。否则,会大大降低立法的人民性和透明性,甚至会使人民的立法权落入反人民的利益集团手中。

制定一定的法律,是立足于全民立场,站在多数人和国家利益一边,还是站在少数人和危害国家利益一边,显然应该站在多数人和国家利益一边。如果这个理论成立,反映了国民的要求,那么,我们就可以看一下主张通过物权法和赦免原罪的诉求是否正当,是否反映国家和多数公民的利益。

物权概念并不仅仅是个理论概念,而且更重要的是个事实概念,不分清这个差别,就不能抓到问题的实质。

制定法律保护公民对物的占有权,从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上看很公道,很合理,天经地义,但这是表面现象,回到实际当中意义就变了,就会明显出现理论上合法实际上不合法问题。这个孛论表现在两个方面:

一个是对财产等物的占有量不同,法律的倾向性就不同。譬如一个富人拥有财富等物价值一个亿或十个亿人民币,另一个穷人拥有财富等物价值一万或十万人民币,那么,国家制定的对物权占有的保护法律,并配备军队、警察、监狱、法院等为这个法律服务,其实质就成了主要是对拥有亿万物权的占有者的保护,而对于一万物权占有者的保护自然成了陪衬,扱而言之,对于一个一无所有的人而言,这个物权法是毫无意义的。进一步分析,拥有亿万物权的人是少数还是多数?显然是少数。于是,我们就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结论,物权法的本质是保护少数富人的,不是保护多数人的,因而实质是非公平法律,所以,应该对物权法加以反对。而由此又可以得出另外的结论,拥护物权法的人是站在少数人一边的,反对物权法的是站在多数人一边的,谁是谁非不言自明.

另一个是对物权占有本身是否合法问题。就目前我国存在的少数千万富翁、亿万富豪而言,他们的物权那里来的?有沒有吞并国有资产和人民财产问题?如果没有,那么,他们的巨额财产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?是劳动所得吗?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吗?显然,财产是不能从天上掉下来的,不是劳动所得的,是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的,都存在着、至少存在着所谓原罪问题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物权法在没有确定占有物权是否合法性的前提下通过,就是公然包庇罪犯,就是新的违法犯罪。作为执政的共产党,作为全国人大,如果强行通过物权法,客观上就起到了纵容犯罪问题。

对以上两点,左派是不大清楚的,右派却是很清楚,所以他们迫不及待的提出赦免原罪问题,因为他们很清楚,亿万富豪们大多是有罪的。右派们有很多可爱的地方,此问题就是一例,他们老老实实地承认了原罪,要求赦免原罪,因为他们很明白,只有赦免了原罪,物权法的通过才更有意义,否则,富人们还是睡不好觉,公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法律之剑,人民财产的不可侵犯法律之剑,随时会斩断非法富人的血肉之躯。

对于赦免原罪,广大人民群众是不会答应的。但对于兼立法执法于一身的执政党来说,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。是立党为公,反对赦免原罪,还是立党为私,赦免原罪?是取消或暂停条件尚未成熟的不得人心的物权法,站在人民大众和国家利益一边?还是一意孤行,强制推行物权法,站在少数利益集团一边?事关重大。笔者认为,只有旗帜鲜明地站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一边,因势力导才是执政党的唯一正确选择。spaces.huash.com [o1N)P0i2~

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政党,在制定和辩别法律问题的是非的时候,应当温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,并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来指导中国的立法和执法工作,这是制定执行社会主义法律的客观要求,否则很容易迷失方向。

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,最基本的内容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。

马克思主义认为,在阶级社会中,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反映阶级意志,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。在资本主义社会(含资本主义社会)以前,一切法律本质上都是为少数剥削、压迫阶级服务的,不论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,都是如此。奴隶社会的法律主要是少数奴隶主利益的体现,封建社会的法律主要是少数地主阶级利益的体现,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主要是少数资产阶级利益的体现。而社会主义法律,是同以往社会形态根本不同的法律,其根本的不同在于社会主义法律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,为无产阶级服务。

一个是法律无条件保卫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,不保护甚至镇压个人拥有生产资料等富人阶级。

另一个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私有财产,在社会主义时期依然受法律保护,但在共产主义时期,一切私有财产和法律都将不复存在。

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,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显然有必要作些调整,主要的调整,应该是增加保护合法的中产阶级(包括掌握一定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)内容,但必须有明确的界线。这个界线就是以不损害公有和广大人民大众的财产为前提,以不损害公有和广大人民大众财产占绝对优势为前提,否则,就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,就颠覆了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,就成了少数剥削压迫阶级的法律。

物权法和赦免原罪问题,是否在颠覆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呢?是很值得思考的。在笔者看来,右派们热衷于搞物权法和赦免原罪,就是在试图冲击社会主义法律的底线,试图从法律上动摇社会主义制度,是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战略的一部分。作为真正的共产党人决不可掉以轻心,误入歧途。对物权法可考虑暂时搁置,但对所谓原罪,不但不能赦免,而且要进行坚决清理,决不能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,以保卫国有资产和广大人民大众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。

改革开放后,虽然以法治国、加强法制观念成了各界的共识,但这里面有很大的误区和陷井。许多人不明白,法律的最大和最关键问题是立法是否公平和正确,如果立的法律是公平合理的,是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大众的,那么,制定的法律和遵守这个法律是有意义的,是利国利民的。否则,制定的法律是违背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,只适应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,适合罪犯的利益,这个法律不但是无益的而且是有害的,就不需要遵守,而需要废除。所以,争夺立法权的斗争,是构建什么样的法制社会的关键,真正的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决不能放弃这场斗争。

法律的国家性、人民性、公平性和公正性是法制社会大厦的基石。物权法和赦免原罪都是严重违反新中国宪法的,如果物权法通过,原罪也被赦免,法律的国家性、人民性、公平性和公正性就不复存在,法制社会的大厦就会发生进一步动摇。强势利益集团对法律的亵渎和强奸,必然导致神圣法律的光环熄灭,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法无天,天下大乱的那一天就要到来了。

难道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可以无动于衷吗?

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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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1/20/200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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